黑龙江省农业转基因作物安全监管办法 (试行)
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作物安全管理,根据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种子法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农业转基因农作物研究与试验、种子及种植环节的监管工作。第三条 省农委科教处负责转基因作物安全监管工作综合协调、情况汇总,并具体负责科研试验、南繁基地环节监管;省种子管理局负责种子区域试验、生产试验、品种审定及种子生产
更新时间:2018-01-07
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(2015年修订)
(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〉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)
更新时间:2017-01-26
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
(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〉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
更新时间:2016-11-13